湖北经济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布者:学术委员会发布时间:2018-12-14浏览次数:545

湖北经济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为推进特色鲜明的高水平财经大学建设,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健全现代大学制度,发挥学术委员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以及《湖北经济学院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条例。

一、工作职责

 (一)接受校党委、行政及相关部门的委托,校学术委员会就下列事项进行审议、评定:

1.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自主设置、调整或者申请设置、调整学科专业;

3.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4.科研成果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5.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6.学术评价、学术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7.专委会、学术分委员会的组织规程和运行规则;

8.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校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1.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4.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二、运行规则

1.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委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会议组织工作,有关职能部门协助提供与评审事项相关或会议要求提供的必要材料。

2.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学术分委员会、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3.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以投票方式表决,投票可以无记名方式,逐步推行实名投票方式。

 表决事项时,须有2/3以上委员参加投票,参加投票的委员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对于不需要做出决定的审议和咨询类事项,可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征询委员意见。

4. 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5.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涉及特殊事项,学术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可要求有关当事人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6.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7. 校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学风建设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校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附  则

 本条例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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